2005年4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三种选择
廖卫华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只是时间问题了,而以何种方式收回仍然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各种讨论。前日,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据他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选择增加法官数量,在总部设多个复核庭的方式收回。“这是无奈的选择,因为实施起来是最容易,成本也是最低。”
  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可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有三种模式,一是设立分院,二是设立巡回法庭,三是在最高法本部增加人员直接复核。昨日陈卫东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做客正义网(《检察日报》网站),回答网友关心的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
  陈卫东表示,在他看来,最理想的方式,是在全国若干大的行政区划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分院,这样不但使死刑案的核准带来方便,而且还可以带动一些涉及民事商事案件的跨区审理。同时,分院的方式,为将来我国推行三审制度的实施创造了便利条件。他表示,从遏制一些地方保护倾向考虑,分院也是最理想的;对于建立巡回法庭这种模式,陈卫东认为,巡回法庭的特点是流动性强,在全国各个不同的地区流动,死刑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把握统一。
  这种巡回法庭可以使人员不断调整,更换,避免长期在一个岗位上产生腐败现象;他认为最下策的方案,是最高法在北京设立若干复核庭。因为死刑案件发生在全国各地,死刑犯如何押解是个问题,最重要的问题,我们将需要增加相当数量的法官,在我国现在的情况是很难做到的。
  陈卫东透露,据他所知,最高法可能会选择最后一种,这是无奈的选择。